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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添加日期:18-06-01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繁體中文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提出,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防止乱发文件。一是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等。二是严控发文数量。严禁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通知》明确,要规范制发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一是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二是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认真评估论证。三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五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六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通过或批准之后,及时公开发布。

《通知》强调,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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